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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英律师应邀为长沙市商务局作《外商投资法》专题讲座


2019年4月25日,本所主任毛英律师应长沙市商务局邀请,为该局全体同志作有关新《外商投资法》专题讲座,长沙市商务局党委委员刘利华同志主持了本次讲座。

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新外商投资法”),确立了新时代我国利用外资的基本制度框架,成为我国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在本次讲座上,毛英律师从修法背景、新法基本内容和亮点、新法变化与挑战等方面全面介绍了《外商投资法》与过去外资三法的不同。

毛英律师重点介绍了新外商投资法的基本内容与亮点,包括:一、新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三法归一,原外资三法废止;二、完善了外商投资的范围,明确规定为新设、并购、投资新建项目和其他方式的投资四种情形;三、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这样的制度将为绝大部分的外资进入中国免除审批方面的负累,大大加快了流程,也使得外商投资更为便捷;四、明确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充分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的同时,更为强调依法依规,是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法律保障;五、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和政府采购活动;六、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七、依法依规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设“投资保护”专章,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八、明确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这进一步深化落实了外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营造了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九、明确并购依照反垄断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这有利于维护安全审查决定的确定性,避免因为不确定性影响投资者的利益等内容。

新《外商投资法》的施行,在带来更多机遇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面临更多的挑战。讲座上,毛英律师就新法的变化及可能遇到的挑战也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如:一、新法中虽规定了“间接”投资,但对“间接投资”有待进一步解释;二、五年过渡期规定,三法归一时,依据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处理的问题,《外商投资法》规定了五年过渡期的安排,即在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三、修订合资/合作合同和章程,新设股东会,并调整董事会议事规则,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中,股东会将是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和董事会将依据《公司法》规定进行分工;四、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不再需要审批,合同章程将依照适用法律由各方自主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有关争议将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监管部门将不再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的具体内容;五、股权转让的表决机制,外资三法被废止后,股权转让将统一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与外资三法相比,《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条件规定更为宽松;六、VIE架构继续处于灰色地带,新外商投资法不再明确将VIE架构纳入外商投资的监管范围,这一重大举措有力地打消了企业、境外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的顾虑,可以合理预测VIE架构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将是主营业务涉及限制/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的公司申请境外上市时的首选架构等。

新外商投资法作为保障外商以及国内外企业公平竞争的定心丸,在国内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我国产业在全球产业价值链中的位置具有重要作用,为适应中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并为中国主动扩大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毛英律师在讲课中还结合了外商投资关注重点、外商投资争议解决等关键性问题进行了延伸。讲座获得了长沙市商务局参会同志的一致好评。 


毛英律师简介:

高级合伙人、长沙分所主任。

执业领域:银行与金融;争议解决;公司与并购;政府、公共政策与国资运营监管。

曾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1-2014年度全国优秀律师”,执业23年,法律服务经验丰富。

有代表性的涉外项目和争议案例:

2018年,为湖南湘金国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境外主体资格公证、认证专项法律服务;

2017年,为湖南黄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老挝某矿业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2016年,代表加拿大Avmax Group Inc,在山河智能对该公司的并购业务中,协助客户对并购方进行尽职调查和执行相关方案;

2015年,代表台湾雅士晶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湖南某公司,在双方涉及手机面板制造质量的复杂争议中,选择合适的鉴定方式获得质量合格的鉴定结论,取得胜诉并为客户挽回全部经济损失;

2015年,代表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在湖南解决其融资租赁纠纷引起的系列法律问题;

2014年,代表湖南黄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购厄瓜多尔某矿业公司,为当年最大的湖南省国有企业海外并购项目;

2014年,代表三一重工有限公司起诉国际巨头思爱普(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SAP)侵犯上市公司名誉权纠纷案,在复杂的侵权事实认定中,通过对证据规则的充分使用,获得对侵权事实的认定,一审、二审全部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