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成功为当事人辩护,获得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

2018年1月4日,本所高级合伙人毛雄律师和刘增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上海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罪,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长天检诉刑不诉[2018]10号的《不起诉决定书》。

2016年5月21日,上海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家属及其公司慕名找到毛雄律师担任陈某的辩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了解基本案情后,律师认为该案系业主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在长沙某知名综合体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业主垫付了民工工资后举报陈某恶意拖欠工资的事实并不成立,陈某行为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律师第一时间在审查批捕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应批准逮捕书面辩护意见,并就最高人民法院院第28号指导案例的适用,与检察官进行了对比沟通,在审查批捕期间,两位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意见,经过两次退补,最终检察机关采信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2018年1月4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两位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恪尽职守,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依法为当事人免罚,不仅让当事人及家属感受到了法治的公平正义,同时也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