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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专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政府防控主要基础性依据之一,为在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扩散中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出台一系列政策和采取各项措施提供必要的法律层面支持。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有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七十条,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背景

    于2020年1月22日在美国netflix平台上 线的纪录片《流行病:如何预防流感大爆发》中提到一句话:“靠大众自己不能抵抗流行病,医生也不能,政府也不能。只有三者通力合作,才能击败它。”突发性事件亦是如此。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机制往往具有规模大、影响深、资源消耗大等特征,通常将超出政府的控制和管理范围,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吸纳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调整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需要制定一部规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行为的法律。

 

突发事件的含义及分级标准

     《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通常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主要内容

1、突发事件应对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要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2、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进行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3、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1)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适时修订应急预案。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基层组织包括街道办、居委会、村委会等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等应当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3)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4、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

1)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实现上下级、跨部门、跨区域的互联互通。地方各级政府应按规定向上级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2)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4)三、四级预警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① 启动应急预案;

②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③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④ 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⑤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一、二级预警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除上述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①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②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③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④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⑤ 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⑥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①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② 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③ 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④ 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⑤ 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⑥ 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⑦ 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⑧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⑨ 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⑩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6、突发事件后的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各级政府应当停止执行采取的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各级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

7、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征用财产权、请求支援权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有关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有关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8、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对政府集中行使权力的限制

有关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9、突发事件应对中涉及的法律责任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① 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② 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③ 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④ 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⑤ 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⑥ 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⑦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⑧ 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2)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① 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② 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③ 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④ 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还可能收到治安处罚,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